2019年藥品管理法發布,2020年《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與《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發布,可視為對藥品管理法的補充且藥品管理法的相關法規即將進入執行階段。
此次,這兩部法規的變化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內容:
1、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權利和責任進一步明確與細化。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過程管理所涉及的質量管理體系、追溯體系等“底線”要求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門檻。允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并且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只能由一家企業擔當等更是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責任人“釘死”,方便監管部門監管。
2、藥品注冊的整個流程的變化,包括但不限于藥品分類的改變‘流程的加快、原輔包的審批流程的變更等,例如加快流程的有臨床必需且療效明確的新藥,以及非處方藥、兒童用藥。
3、取消GMP認證后,進入藥品生產的GMP動態管理,風險管理體系將要全面引進藥品生產管理體系。令人遺憾的是《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與《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仍有個別執行細節沒有公布,例如藥品注冊分類基本明確,但是相關藥品所配套的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并沒有一并發布,短期內還是要沿用過往的標準。(4月30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開始公開針對《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以及《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等多個文件征求意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與《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影響主要是藥品制造的上游企業原輔包的生產企業和研發機構,下游的藥品營銷公司以及藥品制造業。
01.原料藥
利好政策:仿制藥原料藥可以單獨申請。
政策風險:已上市藥品關聯審評的原料藥一旦得以批準,不得轉委托生產。原料藥沒有生產批文。
業界應對:新藥研發企業未必擁有符合GMP要求的原料藥生產基地,新藥研發企業將原料藥外包會是大概率事件。這意味著新藥研發企業需要評估新藥上市后的產能需求,這需要依托新藥在臨床上的劑量設計試驗結果才能評估。新藥研發企業根據產能需求尋找合適的原料藥合作方。
鑒于新藥上市后的銷售業績的不確定性,新藥研發企業可能會需要尋找擁有公斤級到噸級各層級的生產企業。近年來原料藥的生產受制于環評、園區關閉等各種不可控的政策因素,為了規避供貨不足風險,新藥研發企業可選擇多家生產企業簽訂聯合開發協議,但這樣可能會面臨技術外流的風險。
由此可見,對于新藥研發企業而言,原料藥的供應有保障的且風險較小是國內原料制劑一體化。然而新藥研發企業通常體量較小,項目風險較高,不可能成立原料藥的生產基地。政策倒逼下,要么新藥研發企業將項目技術轉讓方式賣給國內較成熟的原料制劑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要么新藥研發企業與不同的原料藥生產企業共同成立公司且該公司作為上市許可持有人,新藥研發企業通過股份獲得相對應的知識產權的報酬。
仿制藥原料藥可以單獨申請。鑒于原料藥一旦與制劑企業關聯獲批備案就不得轉委托生產,原料藥年消耗量較大的仿制藥制劑企業會傾向于和生產產能能滿足大批量生產且價格實惠的規模型企業合作。大批量的原料藥會逐步被規模型企業所瓜分。大批量的原料藥對應的制劑產品往往會是帶量采購的對象,利潤基本受限于競爭格局,雖然帶量采購的規則已經變為多家中標,但是只要利潤足夠吸引企業參與競爭,價格戰依然還是會持續。
高附加值的具備技術壁壘但年需求規模較少的“小而美”原料藥會是國內仿制藥企業想要攻克的目標。通常這類國內稀缺的原料都對合成反應環境有特殊需求,諸如超低溫、加氫反應、過反應柱等,企業需要對現有的生產環境進行改造并需要對固定資產和技術進行投資,這個投入最低百萬級別最高可上千萬級別。GMP生產環境下完成工藝路線的打通往往需要1年半甚至更長。投入金額大、耗時長的情況下還要面臨投資期間會否有更新更好的產品上市、原料藥生產能否找到制劑廠家銷售客戶關聯等未知因素,這又反過來打擊了國內原料藥企業開發此類高風險的原料藥的積極性。
制劑廠家可能更傾向于尋找有備案成功記錄且無排他協議的原料藥廠家合作,即贏者恒贏。如果仿制藥原料廠家所選擇合作的制劑廠家因為其制劑因素不能獲批,原料藥廠家的CDE登記網站就沒有已上市的廠家關聯備案的成功記錄,就會落后于競爭對手。制劑企業為了通過率高,制劑申報期間非常有可能選擇進口原料藥。國產原料藥想要獲得訂單,需要質量能與進口原料藥一致,還要成本比進口原料藥低。在上述的背景下,原料制劑一體化的企業通過先外購進口原料獲得制劑批文,然后再尋求原料藥的技術轉讓或自主研發原料藥是可控性較大且成功率較高的路徑。
在關聯審評制度下,已經明確分工的原料藥廠家怎樣和制劑企業強強聯合才有望在與原料制劑一體化的企業競爭,實質上是一個博弈的難題。
值得注意的是,競爭較少的原料藥產品,常常出現關鍵中間體被競爭對手所壟斷的境況,尋找關鍵中間體合成的客戶也是項目能否成功的關鍵風險點。
鑒于上述分析,原料制劑一體化企業在仿制藥競爭中優勢明顯。若未來幾年國家對于原料藥的環保、安全保障究竟何去何從有更明確的可執行標準,仿制藥制劑企業往上游并購原料藥生產廠家甚至關鍵中間體廠家,或自建廠房應對競爭格局是大趨勢。
02.輔料包材
政策風險:關聯審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必需要對輔料包材進行合規審查。明確原輔包關聯審評后,其供應商、生產企業應當納入省藥監局的監督檢查范圍,必要時開展延伸檢查。
業界應對:關聯審評啟動后,輔料和包材在整個藥品注冊、生產管理的地位得到提升,成為目前阻礙國內企業啟動一致性評價的攔路虎。
特別對于特殊制劑,往往CDE指導文件都會要求和原研輔料成分和含量一致。特殊制劑所需要的輔料和包材,如果出現個別特殊的輔料采購不了,制劑企業就難以仿制。
輔料和包材出現難以采購的因素主要有:輔料和包材廠商只獨家供應原研企業;輔料用量占比不高,輔料廠商拒絕遞交申報資料備案;輔料找不到符合藥用標準的供應商。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不一定能承擔所有輔料和包材的審計工作,預計第三方的輔料和包材審計服務會興起。
國內企業若想要擺脫進口輔料的依賴,可能需要依托行業協會調研確定一批國內需求大但是被進口企業壟斷的輔料,引進進口輔料技術或集中科研機構和國內生產廠家自主研發關鍵輔料。器械組合的特殊制劑的包材具備較高的技術含量,并不是藥品生產企業所擅長的部分,短期內器械組合的特殊制劑國內技術突破仍然較難,例如哮喘用的吸入劑、預充針。
03.研發機構
利好政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鼓勵創新、加快審評審批。
政策風險: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只能一家企業持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必需具整套藥品質量體系,藥品上市放行需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負責,藥品委托營銷與委托生產不能為同一家公司。
業界應對:制藥企業想要往前端產業發展,研發機構大多數都往制藥行業即其后端產業發展。MAH之后,普通固體車間這類產能過剩的生產基地需要吸引研發機構的項目MAH才能延續生命力。鑒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必需具整套藥品質量體系,對藥品生產基地進行管理輸出,藥品研發機構未必能夠具備這樣的積累底蘊。年度報告、藥品可追溯系統等管理要求增加了藥品研發機構的管理成本。
研發機構的趨勢是拓展下游,自行建立藥品生產基地,打造自己的質量體系;或與生產線匹配的制藥企業共同成立公司,以合作公司作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研發機構只要掌握了可以產業化的技術,通常募集資金的難度相對不大,只是固定資產投資如果是重復建設普通固體車間這類重資本,預計就算是產業投資者,吸引度也有限。研發機構屬于輕資產,MAH制度下成為上市許可持有人并不一定具備賠償能力,目前國內也沒有配套的保險機制。短期內預計研發機構批準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難度會較大。
鑒于目前在研的項目國內研發機構都扎堆在同質化嚴重的新藥,新冠期間除了要面臨募資難度較大,還面臨臨床試驗不能如期開展、研發周期延遲的風險。新藥上市后也會面臨醫保談判等政策風險。新藥研發機構未必能夠堅持到藥品上市就會將項目轉讓。
仿制藥方面,仿制藥帶量采購的最終中標價格下降幅度太大導致了整個業界對仿制藥的投資熱情下降。新冠背景下,仿制藥企業也不能啟動生物等效性研究,仿制藥短期內的項目申報會進入低谷。長期來看,業界會青睞于具備原料、制劑、生物等效性研究都具備門檻的仿制藥,也就是說能夠打通仿制藥研發一條龍服務的CRO公司更具備競爭力。國內目前有成功案例的CRO公司不多,通常都有海歸科學家的背景。
04.制劑生產企業
利好政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上市前GMP符合性檢查與注冊現場核查將進行有機銜接。
政策風險:動態GMP管理、委托生產跨省管理標準不一。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下,藥品的生產廠證分離,明確了藥品質量與風險責任主體。
MAH制度其中一個制度優勢是跨區域持證,這意味著全國各省級監管的管理標準統一,而且執行的力度也要統一。即使在MAH制度試點階段,也很少跨區域委托的案例。全國放開后,如何變更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跨區域委托生產應該如何管理,上述事項都需要有實際案例實施后才能真正明白整個流程。
GMP取消以后,藥品監督檢查工作主要包括許可檢查、常規檢查和有因檢查。日常的監督檢查基于風險確定檢查頻率。確立檢查后還引入告誡信制度作為監管新措施。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發告誡信,還要依據風險相應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控制措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法召回藥品。取消了單次的GMP管理改為動態GMP管理,這要求制劑生產企業在整個生產過程中都要時刻保持合規。
如上文所提到的,國內的普通固體制劑的生產線已經飽和,國內中小企業中長期的目標是如何接到藥品MAH的委托生產訂單,以維持生存。
05.藥品
生物制品和中藥的新分類注冊對應的注冊申報資料目前仍等待正式稿發布。
生物制品作為目前最熱的方向,業界關注的點包括了,單抗類的生物類似藥的審評要求有無可能降低;治療性疫苗的注冊標準;一些新的治療方法如CART的注冊標準。
中藥方面,經典古方的產品研究進度以及注冊申報的標準,中藥新藥的研究方法都是業界所關注的。特別是新冠疫情的中藥新適應癥獲批,以及真實世界研究可以應用于注冊,都是中藥企業發展的新機遇。
化學藥方面,OTC藥品究竟能否規避臨床,OTC藥品如何簡約申報,暫時沒有相關指導文件。哪些藥品可以豁免臨床有條件上市,哪些藥品是采用境外臨床數據上市等信息公開有限。新三類仿制藥究竟要不要做驗證性臨床研究?國內獨有劑型規格的產品不啟動一致性評價是不是可以繼續再注冊個二十年享受獨家產品待遇?個別改良型新藥是不是可以和505(b)(2)掛鉤,立題依據的臨床優效是不是可以適當降低條件都是業界期望能看到但注冊法規沒有明確的。
06.小結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與《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為國內藥品研發、生產企業樹立了一個新的門檻高度,這意味著新的行業洗牌正式開始。隨著醫保支付成為最大支付方管理藥品采購,綜合新的注冊生產正常,企業誰擁有藥品“質優”(高質量體系)且“價廉”(成本有競爭力的技術)誰就可以在競爭中獲勝。